皖经信节能函〔2013〕1135号
各市、直管县经信委(经委)、发展改革委:
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发展改革委《关于组织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节〔2013〕408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转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. 请各单位认真按照《通知》要求,组织辖区内列入《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》(2006年版)中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、以工业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,积极、自主申报本次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。
2. 各单位要按照《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申报材料》的要求,督促和帮助申报单位编写申报材料;并于11月15日前,将申请文件及试点申报材料(纸质版3份、电子光盘2份)分别报省经信委、省发改委。
3. 省经信委、省发改委将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请各地经信委(经委)、发改委积极帮助申报单位做好初审汇报的准备工作。
省经信委联系人:时宇,电话:0551—62871870,信箱:shiyu@aheic.gov.cn。
省发改委联系人:张乐,电话:0551—62603215,信箱:ahhzzy@163.com。
附件:1. 安徽省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(2006 年版)名单
2. 安徽省“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”名单
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13年10月28日
相关附件:
1.
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的通知.doc
2.
附件1安徽省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名单.doc
3.
附件2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.doc
4.
工信部联节408号.pdf